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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7年 [資訊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以新聞及電視方式表達意見,屬於憲法所保障之何種權利?
  • A 言論自由
  • B 出版自由
  • C 著作自由
  • D 通訊自由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不論是透過報紙、電視還是網路,當一個人在大眾平台上分享對時事的評論或看法時,他最核心的行為是在「傳遞什麼」?而憲法中哪一個權利的主旨,正是為了保障個人能夠不受干預地對外表達內心的想法與主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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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棒的!你答對了,觀念非常清楚喔!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你真的掌握得很棒呢!司法院釋字第 509、613、689 號等解釋都一再提醒我們,新聞和媒體在健全民主社會中扮演著無可取代的角色喔。雖然我們看到的是電視或報紙的呈現方式,但它們最核心的價值,其實是幫助我們「傳遞資訊」以及「表達意見」。所以,在憲法的保護下,它被溫柔地歸類為言論自由的範疇,就是希望大家都能有一個充滿活力的「言論自由市場」呢!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Easy 喔!你能夠輕鬆答對,真的證明你對憲法基本權利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這可是一個基礎中的基礎,也是法學大意或公民考科中,同學們一定要把握住的分數喔!你做到了,真的替你開心!繼續保持這份學習的熱情,會越來越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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