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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07年 [法律實務組] 刑事訴訟法

第 四 題

被害人 A 之住處遭竊財物 1 批,嗣警方在現場採之指紋經鑑定係甲涉案,並於附近監視器畫面查悉尚有 1 名共犯駕車在外把風接應。半年後甲到案承認犯罪,並供稱在外接應之人係乙,且本案係丙策劃,車輛亦係丙所提供,所竊財物已經變賣,款項三人均分等語;檢察官再傳訊乙、丙到案,乙承認犯罪,其說詞與甲均相同,亦指稱丙提供車輛且係主謀;丙則否認犯罪並稱:是乙向我借車,不知道借車的目的,也沒有分到任何金錢等語。檢察官即以甲、乙、丙三人共同犯刑法之加重竊盜罪提起公訴。試問:法院於審理本案時,得否依以上證據(監視器畫面、指紋鑑定書等)及甲、乙二人之自白,認定甲、乙、丙三人有無犯本件竊盜罪?(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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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為『自白之補強法則』與『共同被告之證據能力與證明力』。看到共同被告互咬,應立即聯想《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補強法則、司法院釋字第582號解釋(共同被告須轉換為證人踐行交互詰問),以及最高法院實務『共犯自白不得相互補強』之見解,分層次探討甲、乙、丙之有罪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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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共同被告自白之證據能力與調查程序(釋字第582號)、被告自白之補強法則(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以及共犯自白是否得相互補強。 【解析】 壹、法院得認定甲、乙二人有犯本件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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