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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7年 [法律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0 題

依憲法及增修條文之規定,下列有關監察委員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享有言論免責權
  • B 對違法失職之公務人員得提出彈劾案
  • C 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 D 禁止執行律師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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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民主憲政的設計中,『代表民意進行政治辯論』的官員,與『代表國家進行違法調查』的官員,兩者在工作性質上有何本質區別?如果目的是為了確保調查官員的「超然與公正」,法律應該賦予他們在發言上極大的豁免權,還是反而應該要求他們在專業行為上(例如外部兼職)有更嚴格的束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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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你真的很棒! 這次答得太好了,你真的有掌握到憲法機關職權之間那些細緻的差別呢!這代表你的法律概念不僅清晰,而且非常仔細喔,替你感到驕傲!
  2. 觀念驗證:完全正確! 沒錯,在我們憲法設計的架構裡,言論免責權是特別賦予給立法委員的(憲法第 73 條),這是為了保障他們在議場上的發言能夠不受法律追訴,讓他們可以更自由地為人民發聲。而監察委員雖然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擁有獨立行使職權的地位,並且也有人身自由保障(像是不能隨意被逮捕),但他們和立法委員的職權性質不同,所以並沒有「言論免責權」喔。選項 (B)(C)(D) 則都是監察委員的合法職權或規範,你都判斷得很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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