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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7年 [法律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以新聞及電視方式表達意見,屬於憲法所保障之何種權利?
  • A 言論自由
  • B 出版自由
  • C 著作自由
  • D 通訊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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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看見一個人在大眾面前,試圖透過某種管道來向社會大眾分享他的看法、評論或是資訊時,他在行使的權利本質是在「傳遞想法」還是「製作商品」?根據這個「傳遞思想」的本質,你覺得哪一個憲法保障項目的範疇最大、最能涵蓋這類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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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人民透過傳播媒體表達意見所受之憲法保障種類。依據司法院釋字第364號解釋,以廣播及電視方式表達意見,屬於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圍。為保障此項自由,國家應對電波頻率之使用為公平合理之分配,對於人民平等「接近使用傳播媒體」之權利,亦應在兼顧傳播媒體編輯自由原則下,予以尊重,並均應以法律定之。因此,透過傳播媒體如新聞及電視方式表達意見,確屬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範疇,故正確答案為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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