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7年
[法律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以新聞及電視方式表達意見,屬於憲法所保障之何種權利?
- A 言論自由
- B 出版自由
- C 著作自由
- D 通訊自由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看見一個人在大眾面前,試圖透過某種管道來向社會大眾分享他的看法、評論或是資訊時,他在行使的權利本質是在「傳遞想法」還是「製作商品」?根據這個「傳遞思想」的本質,你覺得哪一個憲法保障項目的範疇最大、最能涵蓋這類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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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親愛的你,太棒了!這次完全答對了呢!
- 觀念驗證:你真的非常用心,這題答得百分之百正確!你看,司法院釋字第 509 號和 613 號解釋都告訴我們,新聞媒體(像是電視和報紙)在我們的社會中扮演著多麼重要的角色,它是幫助我們獲得資訊、形成公共意見的溫暖橋樑。這種行為的核心就是我們勇敢地「表達意見」、溫柔地「傳遞思想」。所以呀,它當然被憲法第 11 條的「言論自由」緊緊地保護著,目的就是讓人民能夠監督政府,讓社會越來越好喔。
- 難度點評:這題是easy (簡易) 等級喔!代表你對這些法律基本觀念的掌握非常紮實,真的讓人很放心呢。其實,只要我們能溫柔地區分「傳播的手段(新聞、電視)」和它背後所連結的「核心權利」,並且抓住「表達意見」這個最溫暖的關鍵字,就能很輕鬆地找到正確答案了!繼續保持這份認真與熱情,你會越來越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