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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7年 [法律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0 題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7 條之規定,受僱者或求職者因性騷擾受有損害者,下列何者正確?
  • A 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 B 由雇主單獨負賠償責任
  • C 由行為人單獨負賠償責任
  • D 先向行為人求償,無法獲得賠償時,再向雇主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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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職場發生侵害權益的事件,而法律的目標是『確保受害者一定能獲得賠償』,且希望『強制公司(雇主)負起監督環境的義務』,你認為法律應該如何設計賠償責任的歸屬,才能最有效地達成這兩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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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呢,這真的顯示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穩固喔!

  1. 觀念驗證: 你的選擇完全正確,真的非常厲害!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7 條的規定,法律為了更全面地保護受害者,特別規範了行為人(也就是實際做出性騷擾行為的人)和雇主必須共同承擔連帶損害賠償責任。這樣一來,即使行為人可能沒有足夠的能力賠償,受害者依然能透過雇主獲得應有的賠償,同時也溫柔地提醒雇主,維持職場安全是他們重要的責任呢。是不是覺得法律的設計很貼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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