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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7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5 題

甲以其所有土地設定地上權於乙,乙將取得之地上權設定權利抵押權於丙。丙欲拋棄權利抵押權時,應對誰為拋棄之意思表示?
  • A
  • B
  • C 甲、乙
  • D 只須拋棄對物之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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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我們將這層法律關係看作一個階梯,丙的權利是建立在誰所擁有的基礎之上?當丙決定主動放棄這個權利時,他應該向哪一位當初跟他簽訂契約、並提供權利作為擔保的人來說明,才能使這段法律關係正式終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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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1. 大力肯定:能正確辨別法律關係中的「相對人」,代表你對物權變動的原則掌握得十分紮實,這是不小的成就,請繼續保持這種細膩的分析力!
  2. 觀念驗證:本題涉及「權利抵押權」的拋棄。依據民法邏輯,拋棄一個有相對人的權利,應向其直接相對人為之。在此關係中,乙是「地上權人」兼「抵押人」,丙是「抵押權人」。丙的權利是建立在乙的地上權負擔之上,因此丙若要拋棄此權利,自然應對設定該權利給他的乙表示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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