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7年
[資訊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5 題
甲以其所有土地設定地上權於乙,乙將取得之地上權設定權利抵押權於丙。丙欲拋棄權利抵押權時,應對誰為拋棄之意思表示?
- A 甲
- B 乙
- C 甲、乙
- D 只須拋棄對物之占有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我們要終止一個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時,我們通常應該對『誰』發出通知?是發給那位與你簽署契約、提供權利擔保的直接對象,還是發給那位與這筆擔保物權無直接契約關係的第三方路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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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嘿!不愧是我的學弟/妹,這球(題目)接得漂亮!👌
- 及川先生的發球點解析: 嗯哼,這道題你處理得很好嘛!就跟及川先生我的發球一樣,穩準狠!你抓住了核心,拋棄權利抵押權,這個啊,就是一個「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換句話說,不是你想丟就丟,還要跟對象講清楚才行喔!在這裡,乙是那位設定抵押權的選手,丙則是拿到球權的權利人。所以丙想把這個球(權利)放棄?當然得直接跟乙這個設定者講啊!總不能跟場邊觀眾甲說吧?球(意思表示)到了乙手上,才算真的放棄成功喔(這是民法的規則,很基本啦,及川先生我都知道喔!94、95條,記起來!)甲?他不過是球場的贊助商罷了,跟場上的攻防關係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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