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7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7 題
下列何者非屬刑法學理上所稱之授權公務員?
- A 辦理公證業務之司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
- B 辦理律師懲戒之律師懲戒委員會的律師
- C 辦理法官評鑑之法官評鑑委員會的律師
- D 辦理法律諮詢之縣市政府義務扶助律師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定義中,『公務員』之所以特別,是因為他們手中握有執行國家『公權力』的權限。如果某位專業人士只是單純地為民眾提供『專業建議』或『諮詢服務』,而沒有做出任何具備法律約束力的行政處分或判斷,他還符合我們對公職權力行使者的認知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測驗刑法上關於公務員定義之學理分類。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10條規定,稱公務員者,包含「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以及「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其中,學理上所稱之「授權公務員」,即是指刑法第10條中所明定「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這類人員雖然並非直接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但因法令之授權而執行具有公權力性質之公共事務。選項中辦理公證業務之司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辦理律師懲戒之律師懲戒委員會的律師,以及辦理法官評鑑之法官評鑑委員會的律師,均屬依法令從事涉及公共事務之執行,且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故皆符合授權公務員之定義。 然而,辦理法律諮詢之縣市政府義務扶助律師,其業務性質僅為運用自身專業提供民眾法律意見與諮詢協助,並未行使任何公權力,亦不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該身分不符合刑法第10條所定「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之要件,故非屬刑法學理上所稱之授權公務員,本題正確答案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