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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7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0 題

依憲法及增修條文之規定,下列有關監察委員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享有言論免責權
  • B 對違法失職之公務人員得提出彈劾案
  • C 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 D 禁止執行律師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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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憲法中設計『言論免責權』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保障哪一種職務在進行『政策辯論』與『代表民意』時不受政治報復?再請對比監察委員『調查違法失職』的類司法性質,這兩者在保護的需求上會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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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關於監察委員敘述錯誤的選項,正確答案為選項A。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規定:「憲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停止適用。」由於原先賦予相關保障的條文已明定停止適用,因此監察委員現今並不享有言論免責權,選項A的敘述為錯誤。 至於其他選項均屬正確敘述,同樣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規定,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且「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故監察委員確實得對違法失職之公務人員提出彈劾案。此外,該法條亦明文規範「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綜合上述法定內容,選項A確為本題要求選出之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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