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7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7 題
下列何者非屬刑法學理上所稱之授權公務員?
- A 辦理公證業務之司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
- B 辦理律師懲戒之律師懲戒委員會的律師
- C 辦理法官評鑑之法官評鑑委員會的律師
- D 辦理法律諮詢之縣市政府義務扶助律師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某項工作同樣受到法律規範,但其核心功能是「提供專業建議協助民眾」,而不是「代表國家做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決定或處分」,那麼這兩者在『公權力』的行使上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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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根據《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第 2 款,授權公務員必須符合「依法令從事公共事務」且具有「行使公權力」的特徵。選項 (A)、(B)、(C) 皆涉及國家公權力的委託(如公證力、懲戒權、評鑑權)。而 (D) 的義務律師僅提供法律諮詢服務,性質屬於「私經濟行為」或「事實行為」,不具備對外的行政強制力或法定裁決權,故不屬於刑法上的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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