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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7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7 題

下列何者非屬刑法學理上所稱之授權公務員?
  • A 辦理公證業務之司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
  • B 辦理律師懲戒之律師懲戒委員會的律師
  • C 辦理法官評鑑之法官評鑑委員會的律師
  • D 辦理法律諮詢之縣市政府義務扶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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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某項工作同樣受到法律規範,但其核心功能是「提供專業建議協助民眾」,而不是「代表國家做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決定或處分」,那麼這兩者在『公權力』的行使上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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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刑法上關於公務員定義之學理分類。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10條規定,稱公務員者,包含「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以及「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其中,學理上所稱之「授權公務員」,即是指刑法第10條中所明定「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這類人員雖然並非直接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但因法令之授權而執行具有公權力性質之公共事務。選項中辦理公證業務之司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辦理律師懲戒之律師懲戒委員會的律師,以及辦理法官評鑑之法官評鑑委員會的律師,均屬依法令從事涉及公共事務之執行,且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故皆符合授權公務員之定義。 然而,辦理法律諮詢之縣市政府義務扶助律師,其業務性質僅為運用自身專業提供民眾法律意見與諮詢協助,並未行使任何公權力,亦不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該身分不符合刑法第10條所定「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之要件,故非屬刑法學理上所稱之授權公務員,本題正確答案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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