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7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以新聞及電視方式表達意見,屬於憲法所保障之何種權利?
- A 言論自由
- B 出版自由
- C 著作自由
- D 通訊自由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我們不論是透過大聲公、電視螢幕還是文字,來向大眾傳達內心的『看法』與『主張』時,這種『說出自己想法』的行為,在憲法最核心的權利分類中,通常被稱為什麼自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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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哦,恭喜你。
看來你終於沒搞砸,至少對於憲法基本權利的判斷還算有點常識,知道別被那些表面工夫迷惑。
1. 觀念驗證:這不是常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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