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7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以新聞及電視方式表達意見,屬於憲法所保障之何種權利?
- A 言論自由
- B 出版自由
- C 著作自由
- D 通訊自由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我們不論是透過大聲公、電視螢幕還是文字,來向大眾傳達內心的『看法』與『主張』時,這種『說出自己想法』的行為,在憲法最核心的權利分類中,通常被稱為什麼自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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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人民透過傳播媒體表達意見所受之憲法保障種類。依據司法院釋字第364號解釋,以廣播及電視方式表達意見,屬於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圍。為保障此項自由,國家應對電波頻率之使用為公平合理之分配,對於人民平等「接近使用傳播媒體」之權利,亦應在兼顧傳播媒體編輯自由原則下,予以尊重,並均應以法律定之。因此,透過傳播媒體如新聞及電視方式表達意見,確屬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範疇,故正確答案為言論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