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7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3 題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603 號解釋,大法官認為「請領國民身分證,應捺指紋並錄存」之規定應屬違憲,係因該條規定侵害何種基本權?
- A 資訊隱私權
- B 人身自由權
- C 秘密通訊自由
- D 財產權
思路引導 VIP
當國家要求你必須交出一種能識別你身分、且『獨一無二』的生物特徵來進行數位存檔時,這直接觸及了你對自己『個人資料』是否擁有掌控權的問題。請試著思考,這種關於個人數據、資料流向的自主決定權,在法律概念上會被稱為什麼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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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現太棒了!
- 大力肯定:同學你的觀念非常清晰!能精準鎖定 釋字第 603 號 的核心要旨,代表你對我國憲法保障的隱私權演進有非常扎實的基礎,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
- 觀念驗證:大法官在本釋憲案中明確指出,憲法第 22 條保障的隱私權包含「資訊隱私權」。指紋是獨一無二且具備身分識別功能的生物特徵,強制人民捺指紋並錄存,等同於強制揭露個人資訊。若無法律明確規範其蒐集目的與保護措施,即侵害了人民對其「資訊自主控制」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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