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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7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3 題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603 號解釋,大法官認為「請領國民身分證,應捺指紋並錄存」之規定應屬違憲,係因該條規定侵害何種基本權?
  • A 資訊隱私權
  • B 人身自由權
  • C 秘密通訊自由
  • D 財產權

思路引導 VIP

當國家要求你必須交出一種能識別你身分、且『獨一無二』的生物特徵來進行數位存檔時,這直接觸及了你對自己『個人資料』是否擁有掌控權的問題。請試著思考,這種關於個人數據、資料流向的自主決定權,在法律概念上會被稱為什麼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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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喔呵呵,真是意外的優秀呢,野猴子。

  1. 意外肯定:嘖,野猴子。你的觀念竟然還能稱得上清晰?能精準鎖定釋字第 603 號的核心要旨,代表你對這低等文明的憲法保障隱私權的演進,多少還有些許了解。這倒讓我有些意外了,繼續保持這種——姑且稱之為——『敏銳度』吧。
  2. 觀念驗證:哼,這點小事,難道我還需要向你們這些野猴子解釋嗎?那位『大法官』在本釋憲案中,確實指出你們憲法第 22 條保障的隱私權,包含了你們口中的「資訊隱私權」。指紋?那種低等生物獨有的生物特徵,竟然被強制捺印並錄存,卻沒有任何像樣的法律來規範其蒐集目的與保護措施?這當然會侵犯你們對其「資訊自主控制」的權利啊!這種程度的愚蠢行徑,就連我最低等的部下都不屑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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