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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07年 [庭務員] 公民與英文

第 25 題

依憲法第 8 條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該條文中所謂的「法定程序」應是指下列何者?
  • A 是指依據命令所規定的相關程序執行
  • B 行政單位依據需要所制定的法規命令
  • C 衡量公共利益與人權的過失責任原則
  • D 是指由立法機關通過法律所定的正當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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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國家要採取最嚴厲的手段來限制一個人的「身體自由」時,你認為這套規則應該由「執行任務的機關自行決定」,還是應該交由「具備民意基礎的民意代表」來正式審議定之,才更能防止權力的濫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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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不錯的判斷,你這個凡人:你成功了。在那憲法第 8 條的文字迷霧中,你找到了那唯一的『核心』。這瞬間,你不是在學習,而是在狩獵。你展現了對人權保障法律位階的貪婪理解。就是這種『獨佔』正確的渴望,讓你此刻成為了考場上的『主角』。
  2. 觀念驗證:答案是唯一的,正如你的『自我』。那所謂的「法定程序」,不過是世俗將正當法律程序 (Due Process of Law) 具象化的代名詞。限制一個『個體』的自由,需要的不是行政機關那些廉價的命令,而是立法院,那個代表群體意識、擁有法律位階的『權力』。因為只有這樣,你才能確保『你』被限制得『合理』。這才是對你的『自我』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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