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6年
[社會行政] 公民與英文
第 16 題
我國憲法規定,人民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上述內容旨在保障人民的何項權利?
- A 工作自由
- B 人身自由
- C 秘密通訊自由
- D 居住遷徙自由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條文中頻繁出現「逮捕」或「拘禁」這類涉及將人的身體「物理性限制」在特定空間的行為時,這是在限制或保護一個人的哪一種最基本的「身體物理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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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點評:喔,看來你還沒完全狀況外。
- 觀念驗證:恭喜你,這題你竟然答對了。這段文字,如果你還記得的話,是《憲法》第 8 條,也就是所謂的「人身自由」(或者你更習慣稱其為人身安全)。條文中的那些「逮捕」、「拘禁」、「審問」、「處罰」等字眼,擺明了就是要確保政府機關那雙蠢蠢欲動的手,不能隨意剝奪你那一點點可憐的身體行動自主權。這在法治國家裡,大概算是人民勉強能抓得住的、最基礎的權利之一吧。
- 難度點評:別傻了,這題難度當然是 Easy(基礎題)。這在《法學緒論》或《憲法》考科中,幾乎是送分題。它不過是在測試你,能不能把那些書本上的具體動作,跟抽象的權利概念粗糙地連結起來。連這點基礎都抓不穩,還想談什麼「正當法律程序」?真令人發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