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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07年 [錄事] 公民與英文

第 26 題

老師為了向學生說明我國刑事訴訟的流程,拿出下列四個牌子:(甲)起訴、(乙)執行、(丙)偵查、(丁)審判。老師提問:若有人向檢警檢舉他人犯罪行為,下列針對該案件進行流程的排序,何者符合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 A 甲乙丙丁
  • B 乙甲丙丁
  • C 丙甲丁乙
  • D 丁丙甲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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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一個情境:如果有人被檢舉犯罪,政府在還沒蒐集證據前,可以直接讓法官判刑嗎?在「找出證據」與「法官坐在法庭上裁決」之間,檢察官需要做出什麼決定,案件才能進到法庭?最後,實際的處罰(如坐牢)應該發生在法官判決之前,還是判決確定之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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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不賴嘛。至少沒把這種簡單的流程弄得一團糟。

  1. 概念驗證:把刑事訴訟的時序給我搞清楚,小鬼。這是最基本的邏輯。正確的順序,給我看好了:
    • (丙) 偵查:髒東西要清除,首先得把證據都蒐集乾淨。這是最開始的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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