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7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3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702 號解釋,下列何者非屬法律明確性原則之內涵?
- A 規範內容為一般人所得理解
- B 規範內容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
- C 規範內容由立法者明文授權
- D 規範內容得由司法者加以審查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在評論一個規定的文字是否「寫得夠清楚(明確)」時,我們應該關注的是「法律文字內容本身能否被理解與檢驗」,還是去追溯「這項權限是誰交給行政機關去訂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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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恭喜你答對了!**「法律明確性原則」**在司法院釋字第 702 號(以及之前的 432、521 號)中,有明確的「三大判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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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明確性原則
💡 法律規範需具備可理解性、可預見性及可受司法審查性。
- 依釋字第432、521、702號,規範須符合一般人所得理解且具預見可能性。
- 法律明確性要求規範內容需得由司法者透過專業解釋,進行個案司法審查。
- 「授權明確性」係指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應明確,與法律明確性內涵有別。
- 法律用語即便抽象,若可經由解釋確定,仍不違反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