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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7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34 題

甲未經乙同意,擅自以乙代理人之名義與丙訂立買賣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買賣契約存在於甲、乙與丙之間
  • B 乙得承認甲所訂立買賣契約
  • C 丙如定期催告乙是否承認該買賣契約,如乙逾期不為答覆時,視為承認
  • D 買賣契約存在於甲與丙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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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有人在完全沒告知你的情況下,擅自用「你的名義」去外面買了一台昂貴的跑車。在法律上,你認為這份契約的「最終決定權」應該交在誰的手上,才最符合公平正義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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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民法中關於「無權代理」的核心概念,這題你選得完全正確。

無權代理與承認權

在本題的情境中,甲在未獲得授權的情況下,擅自「以代理人之名義」與丙簽訂契約,這在法律上屬於典型的無權代理(unauthorized agency)。根據《民法》第 170 條第 1 項規定,這類法律行為在未經本人(乙)承認前,處於「效力未定」的狀態。因此,乙擁有承認權,可以決定是否要讓這個契約對自己發生效力,這正是選項 (B) 描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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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狹義無權代理之效力
💡 無權代理效力未定,本人承認才生效,催告不理視為拒絕。
比較維度 狹義無權代理 VS 表見代理
法律效果 效力未定 — 對本人直接生效
本人意願 需經本人承認 — 不論承認與否皆負責
歸責事由 本人無權利外觀責任 — 本人具備外觀可歸責性
沈默效果 逾期不確答視為拒絕 — 不適用(本人直接負責)
💬兩者雖皆無代理權,但表見代理因具備權利外觀,為保護第三人而強制本人負責。
🧠 記憶技巧:無權代理效力未定,催告逾期視為拒絕。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民法第170條第2項的沈默效果,誤以為逾期不答覆是「視為承認」。
表見代理 無權處分 善意受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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