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7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34 題
甲未經乙同意,擅自以乙代理人之名義與丙訂立買賣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買賣契約存在於甲、乙與丙之間
- B 乙得承認甲所訂立買賣契約
- C 丙如定期催告乙是否承認該買賣契約,如乙逾期不為答覆時,視為承認
- D 買賣契約存在於甲與丙之間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有人在完全沒告知你的情況下,擅自用「你的名義」去外面買了一台昂貴的跑車。在法律上,你認為這份契約的「最終決定權」應該交在誰的手上,才最符合公平正義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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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民法中關於「無權代理」的核心概念,這題你選得完全正確。
無權代理與承認權
在本題的情境中,甲在未獲得授權的情況下,擅自「以代理人之名義」與丙簽訂契約,這在法律上屬於典型的無權代理(unauthorized agency)。根據《民法》第 170 條第 1 項規定,這類法律行為在未經本人(乙)承認前,處於「效力未定」的狀態。因此,乙擁有承認權,可以決定是否要讓這個契約對自己發生效力,這正是選項 (B) 描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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狹義無權代理之效力
💡 無權代理效力未定,本人承認才生效,催告不理視為拒絕。
| 比較維度 | 狹義無權代理 | VS | 表見代理 |
|---|---|---|---|
| 法律效果 | 效力未定 | — | 對本人直接生效 |
| 本人意願 | 需經本人承認 | — | 不論承認與否皆負責 |
| 歸責事由 | 本人無權利外觀責任 | — | 本人具備外觀可歸責性 |
| 沈默效果 | 逾期不確答視為拒絕 | — | 不適用(本人直接負責) |
💬兩者雖皆無代理權,但表見代理因具備權利外觀,為保護第三人而強制本人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