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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07年 [執行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1 題

依憲法及增修條文規定與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立法院不得對各機關所編列預算之數額,在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
  • B 立法院議決預算案所作成之附帶決議,有拘束行政院各機關之效力
  • C 主管機關依其職權停止法定預算中部分支出項目之執行,必然違憲
  • D 行政院對立法院議決之預算案如認窒礙難行,得逕移請立法院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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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責任政治」的前提下,如果行政機關提出了一份完整的施政地圖,而立法機關在審核經費時,可以隨意將 A 計畫的經費挪去給 B 計畫,那麼最終如果施政成效不佳,我們應該究責於『規劃地圖的人』還是『隨意改動經費配置的人』?這種改動是否會侵害到原本提案者的核心權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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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對權力分立的界線掌握得很精準!

  1. 觀念驗證: 根據釋字第 391 號解釋,預算案是行政院施政計畫的「財政體現」。行政院擁有預算提案權,而立法院有審議權。如果立法院可以在科目間「移動增減」金額,形同變相變更行政計畫,將導致權力責任歸屬模糊。因此,立法院審議時可以刪減,但不得在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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