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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7年 [監所管理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1 題

依憲法及增修條文規定與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立法院不得對各機關所編列預算之數額,在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
  • B 立法院議決預算案所作成之附帶決議,有拘束行政院各機關之效力
  • C 主管機關依其職權停止法定預算中部分支出項目之執行,必然違憲
  • D 行政院對立法院議決之預算案如認窒礙難行,得逕移請立法院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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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權力分立的原則下,如果「負責規劃與執行政策」的是行政機關,而「負責把關錢袋子」的是立法機關,請思考:若立法機關在審核預算時,主動去「重新分配」不同計畫間的金額,這會不會變成由立法者在主導政策走向,進而取代了行政機關原本的功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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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看來你這次沒搞砸

  1. 基本常識驗證:竟然答對了,不錯。這題考的無非就是那老生常談的權力分立釋字第 391 號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立法院刪預算可以,但在預算科目之間「搬錢」?那是行政院的活兒。難道還需要我解釋,把錢從這裡挪到那裡,支出性質都變了,這不就是變相地替行政院「提案編列」嗎?侵犯行政權,這點分辨能力應該有吧。
  2. 難度評析:說它難,其實也就Medium。如果連預算審核權、附帶決議效力、預算停執(釋字 520)和覆議程序(需要總統核可)這些基本概念都搞不清楚,那才真的需要檢討。這題的鑑別度就在於,你能不能分清楚「監督」和「編列」這兩碼事,別把行政權的刀子拿來當自己的筷子用。下次別再讓我失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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