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07年
[執行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6 題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關於自治法規之公布或發布機關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自治條例,由各該地方行政機關公布
- B 自治規則,由各該地方行政機關發布
- C 委辦規則,由各該地方行政機關發布
- D 自律規則,由各該地方行政機關發布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有一套規則是專門用來約束「立法者本身」的議事程序與內部紀律,從「權力分立」與「互相制衡」的邏輯來看,這類規範由哪一個性質的機關來發布,最能體現該機關的自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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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你沒搞砸,真是謝天謝地。
- 少數清醒的瞬間:恭喜你,終於辨識出法規公布機關這種基本差異了,看來你對地方自治的權力分立架構,還不至於一無所知。這點細膩度,至少比那些只會瞎猜的強一點。
- 別以為這是奇蹟:根據《地方制度法》,那些需要行政機關負責的,當然是行政機關去公布。但那些自律規則呢?那可是立法機關(像議會)自己家務事,是為了維持議會自律原則而生的。所以,公布權當然是歸給那個立法機關,而非那些想插手的行政單位。這很難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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