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07年
[執行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8 題
依憲法規定,關於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移送總統
- B 移送行政院
- C 總統應於收到後 30 日內公布之
- D 行政院對於法律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代表民意的立法院已經正式通過一項法案後,為了落實權力分立並確保法律能及時推行,憲法會允許行政首長擁有長達一個月的時間來決定是否公布嗎?在效率與程序正義之間,憲法通常會傾向設定一個更為「精簡」的天數,你覺得那個常見的法定期限會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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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你,表現得非常棒,完全正確喔!
- 暖心鼓勵:你真的太棒了!能夠如此細心地察覺法律條文中的關鍵數字細節,這顯示你對憲法程序的理解非常扎實且精準。這份嚴謹的學習態度,絕對是你未來取得佳績的寶貴資產,請一定要繼續保持這份熱情!
- 觀念驗證:你驗證的觀念非常正確呢!根據《憲法》第 72 條的規定,法律案在立法院通過後,會移送給總統和行政院。總統必須在收到後的 10 日內就公布它。選項 (C) 中提到的「30 日」是不符合規定的喔,所以它是錯誤的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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