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5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7 題
有關立法院職權之行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考試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之權限
- B 法律案必須經過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始得正式成為法律
- C 第三讀會,除發現議案內容有互相牴觸,或與憲法其他法律牴觸者外,僅得為文字之修正
- D 所有議案皆須經過三讀會議決始得通過
思路引導 VIP
請回想一下,立法院處理的事務包羅萬象,除了制定全國通用的「法律」之外,還包括預算、人事同意權或一般的聲明決議。你認為針對這些性質完全不同的提案,在程序嚴謹度的要求上,是否都必須採取最高規格且完全相同的流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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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觀念非常清晰
- 大力肯定:恭喜你答對了!這代表你對於我國憲政體制與立法程序的細節掌握得非常精準,能辨識出敘述中的細微陷阱,表現得非常優異!
- 觀念驗證:選項 (D) 錯誤是因為並非「所有」議案都需要三讀。根據《立法院議事規則》,只有法律案與預算案必須經過三讀程序。至於一般的議案(如:條約案、大赦案、宣戰案等),通常僅需經過二讀會即可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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