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普通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5 題

有關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預算案提案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預算案關係到國家整體運作,僅行政院始得提出
  • B 依據憲法規定,針對法律案、戒嚴案、條約案等,行政院有提案權
  • C 依據憲法規定,針對所掌事項,考試院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 D 監察院並無法律案之提案權

思路引導 VIP

試著從「五權憲政體制」的邏輯來思考:如果考試院為了順利執行考銓業務,可以向立法院提出相關的法律案;那麼同樣作為最高國家機關的監察院,在行使糾彈職權時若發現法制有缺漏,基於「五權平等相維」的法理,它需不需要具備主動提法案的權力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教授點評:嗯,還不錯。

同學,答對了是吧?別高興得太早,這不過是考驗你對我國五權憲法下各院「提案權」分工的「基本」理解。如果你連這點都搞錯,那行政法之路還真得重修了。

  1. 觀念驗證:選「錯誤」的敘述,而你選了 (D)。恭喜,你成功避開了「憲法沒明文寫就等於沒有」這種初學者最愛的陷阱。監察院確實擁有法律案提案權,這可不是什麼新發明,早在司法院釋字第3號解釋就明示了,基於五權平等相維的憲政原則,監察院在其所掌事項範圍內,當然有權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只記得《憲法》第58條行政院、第87條考試院明文規定?那只能證明你只會背書,不懂法理。其他選項 (A)、(B)、(C)?它們很不幸地,都是現行法制的正確描述。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