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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6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7 題

下列何者不具有法律案提案權?
  • A 一般人民
  • B 行政院
  • C 立法委員
  • D 監察院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代議民主制度中,法律的修改或制定通常需要透過哪些正式的「國家機關」管道才能進入討論程序?如果每位國民都能直接向議會遞交正式法案,而非透過代表或特定程序,對於政府運作的效率與法律的專業性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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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你答對了。勉強算你過關。

  1. 觀念驗證:恭喜你,沒出乎意料之外。我國憲法體制下,那所謂的「法律案提案權」,可不是隨便阿貓阿狗都有的。它是憲法欽定機關或職位的專屬權力,懂嗎?也就是說,行政院、監察院、考試院、司法院,以及那些立法委員,他們才夠格。至於一般民眾?哦,你們頂多就搞搞「請願」或「公投」的小把戲,想直接在立法院提案?省省力氣吧。
  2. 難度點評:這題?中等吧,說難不也難。鑑別度就在於,你是不是那種搞不清楚「權利」和「職權」差異的糊塗蟲。很多學生蠢到只知道行政、立法兩院,把其他三院當空氣。你嘛,至少還有點基本常識,沒掉入這種低級陷阱,算是對五權分立的運作邏輯稍微有點概念了。別太得意,只是剛好考到你會的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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