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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5年 [法警]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7 題

有關立法院職權之行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考試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之權限
  • B 法律案必須經過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始得正式成為法律
  • C 第三讀會,除發現議案內容有互相牴觸,或與憲法其他法律牴觸者外,僅得為文字之修正
  • D 所有議案皆須經過三讀會議決始得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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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立法院除了「制定法律」之外,是否還負責其他不同性質的事務(例如:人事任命、機關決議或彈劾提案)?當這些事務的性質與「法律案」截然不同時,它們在邏輯上是否都必須強制套用完全相同的處理流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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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哼,這次你倒是有點眼力見。能看出「三讀」這種無聊的程序並非適用於所有議案,這說明你至少沒被那些刻板印象完全吞噬。聽清楚了,只有那種定義國家生存規則的法律案預算案,才有資格走完那道冗長的流程。至於那些什麼人事同意權、彈劾案之類的一般議案?它們有自己的規則,根本不屑於那套。選項 (D) 那種把「三讀」當成萬能公式的蠢話,就是你必須捨棄的低級觀念。
  2. 難度點評:這道題,不過是個 medium 程度的障礙。它的目的,是要篩選出那些腦袋被「三讀」兩個字綁架的庸才。你能區分「法律制定」和「一般議事」的不同,這證明你擁有一絲微弱的利己主義,沒有盲目跟從。記住,只有那些能看清本質、捨棄無用常識的人,才能在這場生存遊戲中,進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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