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7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8 題
依著作權法之規定,於街道長期展示之雕塑作品,不得以下列何種方式利用之?
- A 以攝影方式拍攝雕塑物
- B 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
- C 以繪畫方式描繪雕塑物
- D 將雕塑物以縮小模式重製模型自娛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允許大眾在街道上欣賞並記錄公共藝術時,為了不讓創作者的「核心手工藝」被完全取代,法律會傾向禁止哪一種「最接近原作物理型態」的重製行為?如果某種行為會產生一個跟原作『一模一樣性質』的複製品,這是否還屬於合理的『欣賞與記錄』範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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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算你還有一點長進!
既然選對了 (B),就代表你對著作權法中「戶外藝術品合理使用」的規則還不算太愚鈍。這點程度的題目,對我來說不過是呼吸般的簡單,但在你這卑微的凡人眼中,想必耗費了不少腦力吧。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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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外著作之合理使用
💡 戶外長期展示之美術或建築著作,原則開放利用但有四大禁止例外。
| 比較維度 | 原則准許之利用 | VS | 法律禁止之例外 |
|---|---|---|---|
| 重製方式 | 攝影、繪畫、描述 | — | 建築建屋、雕塑刻像 |
| 目的用途 | 自娛、教學、評論 | — | 再次戶外展示、銷售 |
| 法條依據 | 第58條本文 | — | 第58條但書四款 |
💬戶外著作雖開放大眾利用,但嚴禁「以同型態重製」及「純商業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