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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7年 [執行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9 題

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者不是行政院的職權?
  • A 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
  • B 針對立法院重要政策之決議移請覆議
  • C 針對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移請覆議
  • D 議決緊急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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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當立法院通過一個議案,而行政院覺得執行上有困難,想要啟動「覆議」程序(請立法院重新考慮)時,在現行的《憲法增修條文》中,有沒有特別限定哪幾種特定的「法律文件名稱」才適用這個程序?有沒有哪種權力在修憲後被移除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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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第 2 款,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核可移請覆議。在增修條文中,已將原憲法第 57 條中的「重要政策決議」移出覆議範圍,故 (B) 非現行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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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職權與覆議權
💡 現行憲法下行政院對立法院決議得移請覆議之法定範圍。
比較維度 現行憲法增修條文 VS 原始憲法第57條
覆議對象 法律、預算、條約案 法律、預算、條約及重要政策
維持原案門檻 全體立委 1/2 以上 出席立委 2/3 以上
失敗後果 行政院長應即接受 行政院長應辭職或接受
💬現行法刪除了「重要政策」的覆議權,並調降了立法院維持原案的門檻。
🧠 記憶技巧:覆議三兄弟:法、預、條(法律、預算、條約);重要政策不覆議。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憲法原始條文第57條(含重要政策)與現行增修條文第3條(刪除重要政策)的差異。
不信任案 緊急命令發布程序 行政院會議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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