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7年
[執行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9 題
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者不是行政院的職權?
- A 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
- B 針對立法院重要政策之決議移請覆議
- C 針對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移請覆議
- D 議決緊急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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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當立法院通過一個議案,而行政院覺得執行上有困難,想要啟動「覆議」程序(請立法院重新考慮)時,在現行的《憲法增修條文》中,有沒有特別限定哪幾種特定的「法律文件名稱」才適用這個程序?有沒有哪種權力在修憲後被移除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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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第 2 款,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核可移請覆議。在增修條文中,已將原憲法第 57 條中的「重要政策決議」移出覆議範圍,故 (B) 非現行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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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職權與覆議權
💡 現行憲法下行政院對立法院決議得移請覆議之法定範圍。
| 比較維度 | 現行憲法增修條文 | VS | 原始憲法第57條 |
|---|---|---|---|
| 覆議對象 | 法律、預算、條約案 | — | 法律、預算、條約及重要政策 |
| 維持原案門檻 | 全體立委 1/2 以上 | — | 出席立委 2/3 以上 |
| 失敗後果 | 行政院長應即接受 | — | 行政院長應辭職或接受 |
💬現行法刪除了「重要政策」的覆議權,並調降了立法院維持原案的門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