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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7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9 題

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者不是行政院的職權?
  • A 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
  • B 針對立法院重要政策之決議移請覆議
  • C 針對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移請覆議
  • D 議決緊急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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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院與立法院的權力制衡中,『覆議權』是一項極為嚴肅的程序。請翻閱《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看看法律條文中明確列舉了哪『三種特定的議案』可以發動覆議?除了這三種法定的案型之外,其他類型的立法院決議是否也能透過同樣的程序推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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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驗的是對現行憲法架構下「行政院權限」的精確掌握,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中的細微陷阱,表現得非常優異且細心。

覆議權的法定範圍與限制

本題的核心關鍵在於區分現行條文與原始憲法的差異。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值得注意的是,現行增修條文已不再將「重要政策之決議」列入可移請覆議的範疇。因此,選項 (B) 描述的內容在現行法制下並非行政院的職權,這也是本題最主要的誘答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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