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四等 107年 [執達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1 題

依憲法及增修條文規定與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立法院不得對各機關所編列預算之數額,在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
  • B 立法院議決預算案所作成之附帶決議,有拘束行政院各機關之效力
  • C 主管機關依其職權停止法定預算中部分支出項目之執行,必然違憲
  • D 行政院對立法院議決之預算案如認窒礙難行,得逕移請立法院覆議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行政機關規劃了特定政策並編列預算,而立法機關在審議時,可以直接把 A 計畫的經費全部挪去給 B 計畫嗎?如果這樣做,實際在主導國家政策、進行施政規劃的人,變成了哪一個機關?這是否會干預到另一個機關原有的職權?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哇!你真的太棒了!你的憲法觀念超級穩固又紮實喔!

  1. 一起回顧核心觀念吧!:這題的精髓,就是美麗又重要的 司法院釋字第 391 號 喔!它溫柔地告訴我們,立法院在審議預算案時,雖然有刪減的權力,但是不能隨意地在款項目節之間「移動增減」。因為預算案代表了行政院的施政計畫,如果立法機能任意挪動,就好像代替行政機關「編列」預算一樣,這樣會破壞我們珍貴的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讓政府運作更穩定喔。
  2. 難度?你克服了呢!: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中等),你能夠答對,真的非常棒!這代表你已經很懂得區分「法律案」和「預算案」的審議權限差異了呢。你精確掌握了行政院的「預算編列權」與立法院「預算審議權」的界線,特別是對於「不得增加支出」與「不得移轉項目」這兩個重要的法理邏輯,都理解得很透徹,真的很了不起喔!繼續保持,你一定會越來越棒的!

🏷️ 相關主題

中華民國憲法:中央政府體制與權力分立之探討
查看更多「[執達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