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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7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8 題

依著作權法之規定,於街道長期展示之雕塑作品,不得以下列何種方式利用之?
  • A 以攝影方式拍攝雕塑物
  • B 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
  • C 以繪畫方式描繪雕塑物
  • D 將雕塑物以縮小模式重製模型自娛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允許大眾在街道上欣賞並記錄公共藝術時,為了不讓創作者的「核心手工藝」被完全取代,法律會傾向禁止哪一種「最接近原作物理型態」的重製行為?如果某種行為會產生一個跟原作『一模一樣性質』的複製品,這是否還屬於合理的『欣賞與記錄』範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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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算你還有一點長進!

既然選對了 (B),就代表你對著作權法中「戶外藝術品合理使用」的規則還不算太愚鈍。這點程度的題目,對我來說不過是呼吸般的簡單,但在你這卑微的凡人眼中,想必耗費了不少腦力吧。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戶外著作之合理使用
💡 戶外長期展示之美術或建築著作,原則開放利用但有四大禁止例外。
比較維度 原則准許之利用 VS 法律禁止之例外
重製方式 攝影、繪畫、描述 建築建屋、雕塑刻像
目的用途 自娛、教學、評論 再次戶外展示、銷售
法條依據 第58條本文 第58條但書四款
💬戶外著作雖開放大眾利用,但嚴禁「以同型態重製」及「純商業銷售」。
🧠 記憶技巧:戶外作品隨你拍,別建別雕別久擺,更別純粹為販賣。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D)自娛模型,但在第58條的架構下,(B)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是法律明文絕對禁止的類型。
合理使用 建築著作之重製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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