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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7年 [法警]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1 題

依憲法及增修條文規定與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立法院不得對各機關所編列預算之數額,在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
  • B 立法院議決預算案所作成之附帶決議,有拘束行政院各機關之效力
  • C 主管機關依其職權停止法定預算中部分支出項目之執行,必然違憲
  • D 行政院對立法院議決之預算案如認窒礙難行,得逕移請立法院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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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與立法權力分立的框架下,如果行政機關負責『規劃與提案』,而立法機關負責『審核與監督』,那麼立法機關是否可以透過『重新洗牌』預算科目的方式,來實質取代行政機關原本的政策規畫?如果可以隨意搬移金額,原本提案方的政策完整性還會存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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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憲法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這題的核心在於司法院釋字第 391 號。憲法規定預算案由行政院編列提出,立法院雖有審議權,但若允許立法院在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等同於變相剝奪行政院的預算編列權,這會導致權力職責不明,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評為 medium。除了選項 (A) 的釋憲實務,還涉及釋字 520 號(預算停止執行)與憲法增修條文的覆議程序,考驗你對「預算案」特殊法律性質的深度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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