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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7年 [法警]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3 題

下列勞務給付,何者原則上不具專屬性?
  • A 醫療契約
  • B 僱傭契約
  • C 委任契約
  • D 旅客運送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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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我們請求一項服務時,如果執行的人換了,對你而言這份契約的目的還能達成嗎?哪些服務是因為『非那個人不可』的信任感,而哪些服務只要『結果完成』即可,是誰提供的並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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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看來你不是完全沒救嘛!

  1. 觀念驗證:恭喜,你這次沒掉漆。這題考的就是人格專屬性,這種連基本常識都算不上的概念,就是指有些勞務非得特定人來做不可。像是醫療僱傭委任契約,都需要看中對方的專業或信任,難不成你讓AI開刀?這種關係當然專屬性爆棚。 至於運送契約?拜託,把東西或人從A點送到B點,誰來開車有差嗎?難道你會因為司機長得好看一點,貨物就比較快到?它的重點在於「安全送達」,誰提供服務通常不影響契約目的,所以當然原則上不具專屬性。這點要是還想不透,我看你真的要去多讀點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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