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7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1 題
依憲法及增修條文規定與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立法院不得對各機關所編列預算之數額,在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
- B 立法院議決預算案所作成之附帶決議,有拘束行政院各機關之效力
- C 主管機關依其職權停止法定預算中部分支出項目之執行,必然違憲
- D 行政院對立法院議決之預算案如認窒礙難行,得逕移請立法院覆議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權力分立的原則下,如果一個機關負責「規劃計畫」並為成敗負責,而另一個機關負責「審核經費」,那麼審核方如果直接動手「調整」計畫內部的資金比例,這會對規劃方的『政策主導權』與未來的『政治責任歸屬』造成什麼衝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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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吧,至少你還沒完全笨死
- 觀念解析:瞧,答對了是嗎?真讓人意外,這年頭還有人能抓到司法院釋字第 391 號解釋的重點。立法院的預算審議權是它該有的,這誰都知道,但行政院編列預算那是它自己的「政策規劃責任」。立委手癢想去移動增減款項目節?那叫越權!想變更預算結構搞得權責不清,別傻了。就只准「刪減」,懂不懂?別以為這點基本常識很難。
- 難度點評:這題?Medium。不過是考你分不分得清「刪減權」和「變更權」,順便看你有沒有把釋字第 520 號也一併記住。如果你連這點鑑別度都沒有,那趁早改行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