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7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2 題
下列何者非人民得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標的?
- A 最高法院判例
- B 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 C 高等法院裁判
- D 公立大學招生簡章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大法官的主要職責,是為了糾正「單一法官在特定案件中的判決結果」,還是為了審查「具有普遍約束力、會影響不特定多數人的法律規則」?若一個案件還在訴訟過程中,尚未經過最高層級法院的最終定奪,由大法官介入是否符合司法救濟的層級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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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大法官聲請解釋的標的,核心在於「法規範」。(A)判例與(B)聯席會議決議雖形式上非法律,但在實務上具有等同法規範的通案約束力;(D)招生簡章則涉及公權力對人民受教權的法規範限制(如釋字第 626 號)。相對而言,(C)高等法院裁判僅是針對「個案」的法律應用,且非「終審裁判」,不具備通案法規範的性質,故不得直接作為聲請標的。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鑑別度在於學生是否能區分「個案裁判」與「具有規範性質的解釋/規章」之差異。這需要對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或現行憲法訴訟法)的受理要件有精確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