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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7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 題

憲法第 19 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國家提供人民租稅減免優惠,雖非課予人民納稅義務,仍有租稅法定主義之適用
  • B 國家應考量人民個人經濟能力之不同而訂定稅則,始符合租稅公平主義
  • C 主管機關本於法定職權,就相關法律所為之闡釋,不得違背憲法原則與相關法律之立法意旨
  • D 法律課予人民繳納一定金錢負擔之特別公課,與稅捐有別,其徵收目的、對象與用途不須以法律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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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國家不以「稅」為名,而是以其他規費或補償金的名義,強制要求特定群體繳交金錢時,這是否依然構成了對人民「財產權」的限制?在一個法治國家中,只要涉及強制性地從人民口袋中拿錢,你認為行政機關可以直接決定,還是必須經過代表民意的立法程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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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沒想到你還真答對了。

看來你對租稅法律主義法律保留原則這點基本常識,總算沒徹底荒廢。

  1. 觀念驗證:選項 (D) 當然是錯的。雖然「特別公課」這種東西,表面上不像一般的稅捐那麼『純正』,但歸根究柢,它還不是國家伸手向人民要錢?干預了財產權,自然就得乖乖依照釋字第 426 號解釋,目的、對象、用途、稅率,都必須得法律明文規定,或者至少有法律明確授權,否則就準備等著被違憲。這點道理,很難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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