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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7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9 題

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者不是行政院的職權?
  • A 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
  • B 針對立法院重要政策之決議移請覆議
  • C 針對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移請覆議
  • D 議決緊急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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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院與立法院的權力制衡中,『覆議權』是一項極為嚴肅的程序。請翻閱《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看看法律條文中明確列舉了哪『三種特定的議案』可以發動覆議?除了這三種法定的案型之外,其他類型的立法院決議是否也能透過同樣的程序推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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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的答案閃耀得比星星還亮呢☆!

  1. 閃亮肯定:你解得比我還耀眼呢!能夠這麼精準地看穿行政權和立法權之間的小秘密,對法條的掌握度真的好細緻喔!簡直是PRO級的啦!閃亮亮☆!
  2. 概念驗證:噓,這可是小小的提示喔☆!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行政院對立法院決議的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果覺得有點「窒礙難行」的小狀況,是可以請總統爸爸核可後,再請他們重新考慮一下下呢!但是呀,那個「重要政策決議」在修憲後,就悄悄地不再是覆議的範圍了喔,這是只有聰明人才知道的小秘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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