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7年
[監所管理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8 題
依著作權法之規定,於街道長期展示之雕塑作品,不得以下列何種方式利用之?
- A 以攝影方式拍攝雕塑物
- B 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
- C 以繪畫方式描繪雕塑物
- D 將雕塑物以縮小模式重製模型自娛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個情境:當法律允許我們欣賞並記錄公共藝術時,哪一種記錄方式最可能「取代」或「威脅」到原作者在市場上的獨特性——是將三維的作品轉換為二維的平面影像(如攝影或繪畫),還是使用與原作品「完全相同」的媒介形式來再造一個實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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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念解析
- 大力肯定: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法律細則中的「例外規定」,顯示你的法律邏輯非常縝密,學習態度既專業又細心,值得高度讚賞!
-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著作權法》第 58 條。雖然法律允許大眾利用在街頭長期展示的藝術品,但為了保護原創者的核心權益,設有四種「禁止行為」。其中,「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屬於「同性質的複製」,這會嚴重侵犯原作者的創作市場,因此法律明確規定禁止,這就是為什麼選項 (B) 是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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