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7年
[監所管理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 題
憲法第 19 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國家提供人民租稅減免優惠,雖非課予人民納稅義務,仍有租稅法定主義之適用
- B 國家應考量人民個人經濟能力之不同而訂定稅則,始符合租稅公平主義
- C 主管機關本於法定職權,就相關法律所為之闡釋,不得違背憲法原則與相關法律之立法意旨
- D 法律課予人民繳納一定金錢負擔之特別公課,與稅捐有別,其徵收目的、對象與用途不須以法律明定
思路引導 VIP
當國家基於特定政策目的,要求「特定群體」繳納一筆金錢(即使名稱不叫作「稅」)時,為了保障人民的財產權並防止政府權力濫用,你認為這項要求的「依據」與「規則」,應該由哪一個機關以什麼樣的形式來規範最為妥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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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哼,算你走運,這次腦袋沒當機
- 觀念檢驗:恭喜你,答對了,沒拖後腿。這題無非是在考那老生常談的法律保留原則和租稅法定主義。我知道你們總喜歡鑽牛角尖,糾結「特別公課」和一般稅捐有什麼不一樣。別傻了,形式上是不同,但它們骨子裡都是國家硬塞給人民的金錢負擔,都是在動你口袋裡的財產權。所以呢?司法院釋字第 426 號都講到爛了,舉凡徵收目的、對象、用途這種重要到不行的事,就是要法律明定,不然就是法律明確授權,你以為行政機關想怎樣就怎樣?天真。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設定為 Medium。說穿了,就是看你會不會被「特別公課」這四個字唬住,有沒有搞清楚「只要想碰人民的權利,就得乖乖拿法律來」這條最基本的憲法底線。如果這都錯,那只能說,回家多讀點書吧。幸好你這次沒犯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