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申論題
107年
[公職法醫師] 刑事訴訟法
第 四 題
被害人 A 之住處遭竊財物 1 批,嗣警方在現場採之指紋經鑑定係甲涉案,並於附近監視器畫面查悉尚有 1 名共犯駕車在外把風接應。半年後甲到案承認犯罪,並供稱在外接應之人係乙,且本案係丙策劃,車輛亦係丙所提供,所竊財物已經變賣,款項三人均分等語;檢察官再傳訊乙、丙到案,乙承認犯罪,其說詞與甲均相同,亦指稱丙提供車輛且係主謀;丙則否認犯罪並稱:是乙向我借車,不知道借車的目的,也沒有分到任何金錢等語。檢察官即以甲、乙、丙三人共同犯刑法之加重竊盜罪提起公訴。試問:法院於審理本案時,得否依以上證據(監視器畫面、指紋鑑定書等)及甲、乙二人之自白,認定甲、乙、丙三人有無犯本件竊盜罪?(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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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為「自白法則」與「共同被告不利陳述之補強法則」。考生審題時應立即想到刑訴法第156條第2項,並分別針對甲、乙、丙三人之證據結構進行切割分析:甲、乙有自白及客觀證據補強;丙否認犯罪,僅有共犯不利指述,須探討共犯自白能否相互補強,以及中性客觀事實(借車)能否作為補強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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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被告之自白須具備何種補強證據始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基礎?共同被告間互為一致之不利指述,得否作為認定未自白共犯有罪之唯一證據?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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