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申論題
107年
[公職法醫師] 刑事訴訟法
第 四 題
被害人 A 之住處遭竊財物 1 批,嗣警方在現場採之指紋經鑑定係甲涉案,並於附近監視器畫面查悉尚有 1 名共犯駕車在外把風接應。半年後甲到案承認犯罪,並供稱在外接應之人係乙,且本案係丙策劃,車輛亦係丙所提供,所竊財物已經變賣,款項三人均分等語;檢察官再傳訊乙、丙到案,乙承認犯罪,其說詞與甲均相同,亦指稱丙提供車輛且係主謀;丙則否認犯罪並稱:是乙向我借車,不知道借車的目的,也沒有分到任何金錢等語。檢察官即以甲、乙、丙三人共同犯刑法之加重竊盜罪提起公訴。試問:法院於審理本案時,得否依以上證據(監視器畫面、指紋鑑定書等)及甲、乙二人之自白,認定甲、乙、丙三人有無犯本件竊盜罪?(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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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遇到共犯自白題型,應立刻聯想到兩個層次:第一是「證據能力與合法調查程序」(共同被告對其他共犯而言具證人適格,須依刑訴法第287條之2轉換證人身分並賦予詰問權);第二是「證明力(補強法則)」(依刑訴法第156條第2項,自白需有補強證據,且共犯自白不得相互補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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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共同被告自白之補強證據法則,以及以共同被告之陳述作為認定其他共同被告有罪之證據時,應踐行之證人轉換與詰問程序。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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