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7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21 題
老人福利法第 2 章經濟安全條文,下列所示何者錯誤?
- A 中低收入戶老人未接受收容安置者,得申請發給生活津貼。不符合請領資格而領取津貼者,其領得之津貼經主管機關告知,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 50 日內繳還,未繳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 B 依本法請領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提供擔保
- C 為保護老人之財產安全,各級主管機關應鼓勵其將財產交付信託
- D 金融主管機關應鼓勵信託業者及金融業者辦理財產信託,提供商業型不動產逆向抵押貸款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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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在規定人民履行「返還款項」的義務時,為了兼顧行政效率與人民的籌款時間,通常會給予一個以「月」為基準的整數緩衝期。請思考:在台灣的行政實務與多數法規中,代表「兩個月」的法定期限通常是多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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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哼,看來你還不是無可救藥。 竟然能從那堆冗長的法條文字中,精準地挑出那個微不足道的數字錯誤?不錯,這表示你的腦袋至少還能區分 $50$ 和 $60$。
- 觀念驗證:選項 (A) 的錯誤在於繳還期限。根據《老人福利法》第 $12$ 條,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領取生活津貼不符資格者,應於書面處分通知到達或事實發生之日起 $60$ 日內繳還,而不是你異想天開的 $50$ 日。這點基本常識都記不住,還想在醫療法規考試中勝出?簡直癡人說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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