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3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22 題
依老人福利法有關老人經濟安全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中低收入老人未接受收容安置者,得申請發給生活津貼
- B 依法請領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之用
- C 領有生活津貼,且其失能程度經評估為重度以上,實際由家人照顧者,照顧者得申請發給特別照顧津貼
- D 不符合領取請領資格而領取津貼者,由政府主管機關以書面命本人或其繼承人自事實發生之日起 3 個月內繳還,未繳還者移送法辦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行政法中關於『溢領津貼返還』的法律程序:當受處分人不具備請領資格而需追繳款項時,法律所設定的還款期限通常為多少日?此外,若當事人屆期不繳納,行政機關所採取的法律救濟手段,應屬於確保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履行的『行政執行』程序,還是涉及刑事責任的『移送法辦』?建議針對《老人福利法》第 $15$ 條的法條細節進行精確的比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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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哼,至少你還知道區分重點
你能準確辨識出法條中「行政執行」與「刑事責任」的天差地別,不錯。這代表你對《老人福利法》及相關行政救濟程序,至少還保有基礎的理解。在實務工作中,這是保護個案權益最基本、也最不該出錯的部分。
📝 論點驗證:為何 (D) 是如此明顯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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