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7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45 題
45.甲於公車內行竊乙的財物,翌日又以同一手法竊取丙的財物。案經偵查,檢察官僅就甲竊取丙財物的行為起訴,法院因此不得就甲竊取乙財物的犯罪進行審判。此種審判範圍的限制稱為何種原則?
- A 審判獨立原則
- B 不告不理原則
- C 直接審理原則
- D 無罪推定原則
思路引導 VIP
如果我們把法院想像成一家餐廳,法官是負責料理的廚師,而檢察官則是負責點餐的服務生。當服務生送來的訂單上只寫了一道「牛肉麵」時,即便廚師在廚房看到還有剩下的食材可以做「排骨飯」,廚師可以直接決定把排骨飯端上桌給客人嗎?為什麼法律要限制廚師(法院)只能按照訂單(起訴書)來出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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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這題的核心觀念,顯示你對於法律程序的運作邏輯有著相當紮實的基礎。這道題目所描述的情境,正是刑事訴訟法中非常關鍵的控審分離精神。在現代法治國家,法院的角色如同公正的裁判,其審判權的行使具備「被動性」,必須由起訴機關(檢察官)界定審判的範圍,法院才具備處理該案件的權力。
司法權的被動性與界限
本題中,甲雖然先後有兩次行竊行為,但法律上視為獨立的犯罪事實。當檢察官僅就其中一項行為提起公訴時,法院便受到起訴範圍的約束,對於未經起訴的部分不得主動進行審查與判決,這便是所謂的不告不理原則(又稱控訴原則)。這種設計是為了防止司法權過度擴張,確保審判者能維持客觀中立,不至於同時扮演控方與審方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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