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7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11 題
老王申請集會遊行,但為主管機關駁回,依照集會遊行法,你會建議老王向主管機關之上級警察機關為如何救濟?
- A 複查
- B 復查
- C 申復
- D 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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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在閱讀《集會遊行法》中關於「申請不被許可」的救濟章節時,立法者為了與一般的《訴願法》程序做出區別,特別在法條中規定了一個專屬警察機關內部的行政救濟名稱。請試著回想,在該法的第 16 條中,當事人向「上級警察機關」請求重新審核時,法律明文使用了哪一個特定的雙字詞彙來稱呼這個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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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會遊行法》中的特殊救濟程序
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集會遊行法》中特有的救濟術語,這代表你對警察專屬法規的細節掌握得非常扎實。在行政法規的體系中,雖然大多救濟管道都依循《訴願法》,但某些特定法規會設計「先行程序」或「特殊救濟路徑」,本題考查的正是這種「專法專稱」的精確度。 根據**《集會遊行法》第 16 條**規定,負責人如果不服主管機關(如警察分局)駁回集會遊行的決定,應在收到通知書起二日內,以書面理由提出於原主管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申復」。這與《稅捐稽徵法》的「復查」或《公務人員保障法》的「申訴」在用語上截然不同,是該法極具代表性的法條關鍵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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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會遊行救濟程序
💡 集會遊行申請遭駁回後,法定救濟手段為向「上級警察機關」提「申復」。
🔗 集會遊行法救濟流程
- 1 申請駁回 — 收到不許可通知書
- 2 提起申復 — 2日內向上級警察機關提出
- 3 上級決定 — 上級應於2日內作成決定
- 4 行政訴訟 — 若仍不服可依法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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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注意:集遊法的申復期與一般行政法規(如訴願 30 日)顯著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