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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7年 [導遊人員] 導遊執業法規

第 34 題

依護照條例規定,有下列何種情形時,應申請換發護照?
  • A 所持護照非屬現行最新式樣
  • B 護照資料頁記載事項變更
  • C 持照人認有必要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
  • D 護照所餘效期不足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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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證件功能」的角度思考:護照最核心的目的是證明持有人的身分。如果某人的法律身分資訊(例如姓名)在法律上已經與當初核發護照時不同了,這本證件在國際查驗時還能具備足夠的公信力來代表這個人嗎?在這種情況下,法律會傾向採取「建議換發」還是「強制換發」的立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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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表現得非常出色

  1. 觀念驗證:你精準掌握了法律規範中「應」與「得」的細微差別。依據《護照條例》第 19 條規定,當護照資料頁記載事項變更(如: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日期等)時,為了維護國際身分證明的一致性與法律效力,持照人申請換發。至於其餘選項,如效期不足或式樣更新,在法律上屬於「得」申請換發(權利而非義務)。
  2. 難度點評:此題屬於 medium(中等)。關鍵在於區分法律上的「強制性(應)」與「選擇性(得)」。許多考生常會因為實務上常在效期不足時換發,而誤選 (D),你能準確判斷出核心法律要件,非常不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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