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1年
[導遊人員] 導遊執業法規
第 31 題
持照人向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出示護照時(即申辦領務案件),有下列何種情形者,外交部或駐外館處不應扣留其護照?
- A 護照係偽造或變造、冒用身分、申請資料虛偽不實或以不法取得、偽造、變造之證件申請
- B 持照人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經司法機關或軍法機關通知外交部,或內政部移民署依法律限制或禁止申請人出國並通知外交部
- C 偽造護照,不問何人所有者,均應予以沒入
- D 本人持用曾經申報遺失之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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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想請你思考一個問題:假設有兩份文件,一份是「內容完全造假」的偽造文書,另一份是「主人曾報失但後來又找到」的舊證件。從維護社會治安與法律秩序的角度來看,政府對哪一種文件更有『強制收繳並扣押』的必要性?為什麼另一種情況只需要宣布它無效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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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扣留護照之法定事由。根據護照條例第24條明文規定:「護照非依法律,不得扣留。」當持照人向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出示護照時,必須符合該條所列之情形,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始得扣留其護照。 依據該條規定,應扣留護照之情形包含:「一、護照係偽造或變造、冒用身分、申請資料虛偽不實或以不法取得、偽造、變造之證件申請」,此即為選項A之情形;以及「二、持照人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經查有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此對應選項B所述受司法機關、軍法機關或內政部移民署依法限制出國等情形。此外,該條亦規定:「偽造護照,不問何人所有者,均應予以沒入」,此即為選項C之情形。 綜上所述,選項A、B、C皆屬於護照條例第24條所明定應予扣留或沒入之法定事由。而選項D「本人持用曾經申報遺失之護照」並不在上述條文所列應扣留護照的情形之中,基於護照非依法律不得扣留之原則,外交部或駐外館處不應扣留其護照,故選項D為本題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