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7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21 題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有關遺產稅及贈與稅之繳納,下列何者之申請條件不受應納稅額 30 萬元以上之限制?
- A 以中華民國境內不易變價或保管之課徵標的物申請抵繳時
- B 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申請一次抵繳時
- C 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於納稅期間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分期繳納時
- D 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納稅通知書之日起二個月內,繳清應納稅款;必要時,於限期內申請稽徵機關核准延期二個月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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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回想一下:在稅法規範中,給予納稅人多一點時間籌錢的「單純延期」或「分期」,與直接拿非現金財產來替代繳款的「實物抵繳」,哪一種對國家稅收流動性的衝擊較大、因而需要設定較嚴格的稅額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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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精準!這道題目關鍵在於掌握稅款繳納的各項寬限與變通機制。
遺贈稅法繳納規定與爭議解析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申請延期繳納(選項 D)本就無應納稅額之門檻限制,故為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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