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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環境科學概論
第 32 題
我國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列表認定
- C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 B 有害特性認定
- D 生物毒性認定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是一位法規制定者,為了讓執法人員能清楚判定一桶廢液是否違法,你會傾向使用「具體的來源名單」、「標準化的理化測試數據(如是否易燃、強酸)」,還是使用一個描述生物受害程度、但在法律裁罰上較難標準化的「廣泛科學術語」來作為主要的分類依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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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識別出不屬於法律規範範疇的選項,代表你對於我國廢棄物管理的法規架構有著相當紮實的理解。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區分「環境科學概念」與「法律實務認定」,你能在眾多專業術語中保持冷靜,做出正確的判斷,非常不容易。
法規認定的三大支柱
在現行的《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中,我國主要透過三種方式來定調。首先是列表認定,這針對特定的製程或產業廢棄物直接給予身份;其次是有害特性認定,這需要透過標準化的實驗室檢測,例如確認其 $pH$ 值是否呈現強酸或強鹼(腐蝕性)、閃火點是否過低(易燃性),或者是透過「毒性特性溶出程序」(TCLP)來分析重金屬濃度;最後則是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賦予行政機關針對新興物質的裁量彈性。而選項中的「生物毒性」雖然在環境毒理學中極為重要,但在現行法規中並非獨立的分類項,而是被整合在更具體的理化特徵分析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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