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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環境科學概論
第 25 題
依據我國《廢棄物清理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由事業所產生具有毒性、危險性,且其濃度或數量足以影響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之廢棄物,稱為一般事業廢棄物
- B 該法中所稱主管機關,在縣(市)為縣(市)環境保護局
- C 事業廢棄物之清理,不可自行清除、處理
- D 物品或其包裝、容器有嚴重污染環境之虞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以公告禁用或限制製造、輸入、販賣、使用
思路引導 VIP
若要有效減少垃圾對環境的衝擊,你認為政府除了規範「如何丟棄」垃圾之外,是否也應該有權力在產品「製造或販賣」的階段就介入管理?從行政管理的邏輯來看,一個法規若要具備預防污染的功能,主管機關應該具備哪些具體的法律工具來限制污染源的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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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法規的正確描述!這題你能答對,代表你對《廢棄物清理法》的權責劃分與定義有很敏銳的觀察。選項 (D) 正是該法第 21 條的核心精神,旨在賦予中央主管機關從源頭減量的權力,針對有嚴重污染之虞的物品,能採取公告禁用或限制產銷的強制措施,以達成環境預防的目標。
法律定義與行政權責的辨析
這道題目的難度在於選項中隱藏的細微陷阱。例如 (A) 描述的是「有害事業廢棄物」而非一般;(B) 則涉及行政層級,法律規定的主管機關在地方層級應為「縣(市)政府」,而非其下屬的環保局。你能避開這些術語陷阱,並識別出 (C) 關於事業廢棄物其實是可以「自行清除處理」的權利,顯示你對法條細節的掌握非常紮實。這類題目考察的不只是記憶,更是對法規架構完整性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