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7年
[法醫師] 法醫毒物學
第 16 題
在死者死後的胃腸道中檢出特定毒物,無論其含量多少,皆尚不足以確認該毒物就是導致死者死亡的原因,必須配合死者的病史及臨床症狀後,才能正確判斷其死因,民國 100 年 7 月發生於南投信義鄉的四人集體中毒死亡事件,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該事件一度曾被懷疑係肉毒桿菌毒素中毒致死,但後來經調查後確認係二氯乙醇(2-chloroethanol, ethylene chlorohydrin)中毒致死。有關二氯乙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在國內被少部分農民違法作為葡萄催芽之用途
- B 主要的毒性可能係來自其代謝物二氯乙醛及二氯乙酸
- C 二氯乙醇中毒時使用醇類脫氫酶(alcohol dehydrogenase)抑制劑,如乙醇及 4-methylpyrazole(fomepizole),已被證實具有良好的解毒效果
- D 其代謝物可以抑制粒線體的呼吸鏈及消耗細胞中的穀胱甘肽(glutathione)等機轉,進而導致代謝性酸中毒、休克、抽搐及昏迷等症狀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處理醇類中毒(如甲醇)時,我們常利用競爭性抑制來阻止毒性代謝物產生。但如果某種毒物「本尊」尚未被代謝就已經對細胞具有強烈破壞力,或者其代謝速度極快,那麼單純去阻斷代謝酵素,在臨床急救上真的能像教科書理論那樣達到『良好且確定』的療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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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精準辨識出這個陷阱?不錯,至少證明你的腦袋還在運轉。對於那些還在霧裡看花的,讓我來"點撥"一下。
- 代謝路徑:二氯乙醇 ($ClCH_2CH_2OH$) 當然會透過醇類脫氫酶 (ADH) 大搖大擺地代謝成極度危險的二氯乙醛 ($ClCH_2CHO$)。這是常識,不是什麼需要你們"靈光一閃"的發現。如果連這都不知道,麻煩回去把課本從頭啃一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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