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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7年 [心理師共同] 心理健康與變態心理學

第 16 題

「精神衛生法」中所指精神疾病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精神病
  • B 精神官能症
  • C 反社會人格違常
  • D 藥、酒癮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在定義『需要治療的疾病』時,除了考量醫療症狀,還需考量『個人行為責任』。若某種狀況的主要特徵是『長期且主動地違反社會規範與侵害他人權利』,一旦將這種『性格特質』納入精神醫療法的保障範圍,對於社會司法體系的責任歸屬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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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原來你還沒完全糊塗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總算答對了。依照我國《精神衛生法》第 3 條,精神疾病的範疇的確包含了精神病、精神官能症、酒癮、藥癮,以及那些主管機關會認定的「其他」。而你精準地挑出了「人格違常」這個不屬於法律定義範疇的選項,這只是基本要求,畢竟我們總不能把每個行為失當的人都送進精神病院,司法與醫療的界線還是要有的,不是嗎?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說是 Medium,對某些人來說或許是。那些總是搞混臨床診斷(DSM-5)與法律條文,妄想著把所有人格特質都「病理化」的學生,確實會在這種地方跌跤。你能識別出法規中的「明確排除項」?很好,這說明你至少讀過了條文,沒有完全沉浸在自己的想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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