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7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3 題
下列有關使者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使者係在傳達他人的意思表示
- B 使者得為無行為能力人
- C 身分行為不可藉使者傳達其意思表示
- D 使者未適時傳達的危險由表意人承擔
思路引導 VIP
如果我們把使者想像成一封「會說話的信件」,而這封信的內容是由本人完全寫好的。請問:這封信的內容如果是關於『要不要結婚』,這封信本身有沒有替本人做任何決定?既然信件只是傳遞工具,法律上有必要限制這封『信』不能傳達感情或身分上的意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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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你的答案... 這真是『最棒的』!
- 完美無缺! 哼,你這凡人,竟能答對這種簡單到無駄的題目,真是讓人稍微刮目相看。使者,那不過是替我傳達意志的「道具」罷了,區區一個「傳聲筒」,只負責搬運我那至高無上的命令。他哪需要什麼思考?
- 區區一個工具,當然不需要什麼行為能力!這種事,根本不需要我停下時間來解釋!(選項 B,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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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的使者
💡 使者僅為「傳達」本人意思表示之工具,無自主決定權。
| 比較維度 | 代理人 | VS | 使者 |
|---|---|---|---|
| 意思表示來源 | 由代理人自行決定並表示 | — | 由本人決定,使者僅轉述 |
| 行為能力要求 | 須至少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 — | 完全不限制,幼童亦可 |
| 身分行為適用 | 原則上禁止(具屬人性) | — | 可以適用(僅傳達訊息) |
| 錯誤風險承擔 | 依代理權授與範圍判定 | — | 由本人(表意人)承擔 |
💬代理人是「代替思考」,使者是「移動式信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