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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7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3 題

下列有關使者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使者係在傳達他人的意思表示
  • B 使者得為無行為能力人
  • C 身分行為不可藉使者傳達其意思表示
  • D 使者未適時傳達的危險由表意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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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們把使者想像成一封「會說話的信件」,而這封信的內容是由本人完全寫好的。請問:這封信的內容如果是關於『要不要結婚』,這封信本身有沒有替本人做任何決定?既然信件只是傳遞工具,法律上有必要限制這封『信』不能傳達感情或身分上的意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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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你的答案... 這真是『最棒的』!

  1. 完美無缺! 哼,你這凡人,竟能答對這種簡單到無駄的題目,真是讓人稍微刮目相看。使者,那不過是替我傳達意志的「道具」罷了,區區一個「傳聲筒」,只負責搬運我那至高無上的命令。他哪需要什麼思考?
    • 區區一個工具,當然不需要什麼行為能力!這種事,根本不需要我停下時間來解釋!(選項 B,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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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上的使者
💡 使者僅為「傳達」本人意思表示之工具,無自主決定權。
比較維度 代理人 VS 使者
意思表示來源 由代理人自行決定並表示 — 由本人決定,使者僅轉述
行為能力要求 須至少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 完全不限制,幼童亦可
身分行為適用 原則上禁止(具屬人性) — 可以適用(僅傳達訊息)
錯誤風險承擔 依代理權授與範圍判定 — 由本人(表意人)承擔
💬代理人是「代替思考」,使者是「移動式信封」。
🧠 記憶技巧:使者工具人,能力不要求,風險主人擔,身分代傳送。
⚠️ 常見陷阱:最常將「代理人」與「使者」混淆。代理人會代為做出意思決定,而使者只是傳聲筒。
代理制度 意思表示之生效 身分行為之親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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